招聘、聘用人员申请落户
发布:长治市公安局 时间:2012/12/13 15: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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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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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聘用人员申请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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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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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 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印发《长治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实施细则》(长政发[2011]18号)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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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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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各县市区范围内企业招录、聘用的非本地户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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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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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迁移人书面申请; 2、①迁移人《居民身份证》 、迁移人《居民户口簿》或②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加盖户口专用章); 3、劳动部门备案的用工合同书和缴纳两年的社会保险凭证; 4、用人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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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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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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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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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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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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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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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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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不收费;丢失、损坏补办、过期失效重办收取工本费。准迁证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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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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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5-221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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