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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大队)
发布:长治市公安局    时间:2012/9/11 10:45:00
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至二十六条

公安部第119号令:

办理范围

  1、建筑总面积小于等于五千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

  2、建筑总面积小于等于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3、建筑总面积小于等于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4、建筑总面积小于等于五千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5、建筑总面积小于等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6、建筑总面积小于等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7、建筑总面积小于等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8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商住楼和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高层住宅;

 9、设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以及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以外的建筑总面积小于等于一万平方米且高度小于等于五十米的办公、公寓等公共建筑。

抽查比例

          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的抽查比例,按照省消防总队《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公消[2009]179)的下列规定执行: 

 1、公众聚集场所的抽查比例为60%

 2、公众聚集场所以外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50%

 3、地下建筑、半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场所及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工业建筑的抽查比例为50%

 4、办公场所的抽查比例为50%

 5、居住建筑的抽查比例为20%

 6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的工业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20%

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http://www.tygabmfw.gov.cn/site/public/showfile.aspx?id=521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http://www.tygabmfw.gov.cn/site/public/showfile.aspx?id=2013061318175054560101

 3、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4、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5、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6、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7、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8、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建设单位是个人的,应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有建设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http://www.tygabmfw.gov.cn/site/public/showfile.aspx?id=2013061316071114620101 

 9、照片资料(包括整体外观照、灭火器、应急灯、逃生面具等消防器材,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且要将照片洗成5寸,粘贴到A4纸上,每页粘贴两张照片,照片下侧应用黑色碳素笔标明,例如“一层西侧安全出口”;

10租赁合同。

办理程序       网上备案。被抽查到的,受理→组织检查(图纸资料检查、现场检查测试、综合评定)→制作检查记录→公告检查结果。
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办理期限  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审批机关

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咨询电话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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