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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修订《山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
    发布:长子县公安局    时间:2019/3/7 9:36:39
        为切实发挥每月对11市环境空气质量奖惩的激励作用,进一步传导生态环保压力,我省对《山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修订。
      2017年10月,我省制定《山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试行)》,对空气质量恶化或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实施资金扣罚,对空气质量改善和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给予奖励,结果每月向社会公布。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累计扣罚资金5.07亿元、奖励资金3.67亿元,有效激发了地方政府大气治理的积极性,推动了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2018年,全省11个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均实现了同比下降,特别是二氧化硫平均浓度的下降幅度更为突出,各市降幅在23.9%至56%之间。
      此次,《方案》重点在五方面做出修订。第一,扩大了考核对象,增加各设区市参照本《方案》对所辖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考核的要求。第二,提高了综合指数扣罚标准,仍延续原有的阶梯式扣罚方法,超过基准值越多,扣罚的标准越高。同时,为了推进空气质量的总体改善,缩小了扣罚阶梯的差距。第三,为更好地激励各市进一步降低二氧化硫浓度,加严二氧化硫免于扣罚的标准,由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的60微克/立方米调整为30微克/立方米。第四,进一步突出对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的奖惩,将原《方案》中高于全省平均值的扣罚资金系数由0.8下调为0.5,适当弱化基础条件的影响;将同比恶化的扣罚资金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2倍,进一步加大对空气质量恶化情况的扣罚;将原《方案》中对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奖励权重由60%提高到80%,加大对空气质量改善的奖励。第五,细化奖励资金使用方向,将原《方案》中“各市环境空气质量奖励资金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方面的项目。”进一步细化修订为“环境空气质量奖励及扣罚结余资金按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统筹用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方面的项目,包括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相关科学研究等。”
      当前,我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进入关键期,对11市环境空气质量奖惩方案进行有针对性地修订,将有利于推动11市生态环保攻坚,大幅改善环境空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