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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办理国家赔偿
发布:长治市公安局    时间:2012/9/11 10:18:33

行政事项  

办理国家赔偿(行政赔偿  刑事赔偿  刑事赔偿复议)
办理内容

受理国家赔偿申请 审查公安执法 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申请条件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申请条件:

1、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备申请人资格;

2、有明确的赔偿义务机关(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公安机关)和赔偿请求;

3、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公安机关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范围: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5)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7)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8)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造成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1)人民警察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赔偿范围: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刑事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人民警察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未超过国家赔偿请求时效;

5、属于本级公安机关受理的赔偿事项。

刑事赔偿复议申请条件:

1、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备申请人资格;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复议请求;

3、对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刑事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或者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以及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任何决定的。

 4、未超过刑事赔偿复议申请期限;

申请材料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申请材料:

1、国家赔偿申请书(载明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名称、赔偿的具体要求、事实依据和理由、申请日期。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国家赔偿的,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赔偿请求);

2、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协议;

3、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需提供与受害人关系的相应证明;

4、证明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侵害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材料。

刑事赔偿复议的申请材料:

1、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载明复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名称、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赔偿情况、复议的具体要求、事实依据和理由、复议申请日期);

2、复议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刑事赔偿复议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协议;

3、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作出刑事赔偿决定或不予赔偿决定的,应提供刑事赔偿决定书;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未作出任何决定的,应提供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注明收讫赔偿申请书日期的书面凭证。

办理程序 申请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赔偿请求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本人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2年内向侵害本人合法权益的公安机关法制机构提出(羁押期限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向侵害本人合法权益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机构提出(申请期限适用于《行政复议法》有关时效的规定);申请刑事赔偿复议的,若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任何决定,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复议;若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或不予赔偿决定,自作出赔偿或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向负有赔偿义务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机构提出。
办理期限 收到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申请后,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赔偿或不予赔偿决定(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有关办理期限的规定);负有行政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在两个月内未作出任何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负有行政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的,可在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作出行政赔偿或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到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对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办理条件 1、国家赔偿申请书 2、其他相关法律文书
办理单位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办理单位为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公安机关法制机构;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办理单位为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机构;刑事赔偿复议的办理单位为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机构。
办理地点 长治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行政复议大队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
联系电话 0355-2210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