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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
身体条件发生变化换证
发布:长治市公安局    时间:2013/1/11 9:54:48
事项名称 身体条件发生变化换证
办理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及其工作规范。
申请条件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
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驾驶人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驾驶证

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办理流程

      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身体条件证明》;

      二、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三、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车辆管理所办理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业务时,对同时申请办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换证业务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合并办理;对申请人因户籍迁移、不在暂住地、居留地居住或者部队调动等原因,无法提交居住、暂住、居留证明的,由申请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上写明原因后予以办理,并书面告知其应当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到居住、暂住、居留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入换证。

办理期限 一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 市、县车辆管理所。
收费标准 驾驶证工本费10元
咨询电话 0355—2131818  2130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