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发布:长治市公安局 时间:2012/9/11 10: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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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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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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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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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及其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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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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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二、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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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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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条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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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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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不具有记满12分以及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出具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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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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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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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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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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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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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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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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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5—2131818 213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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