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延期办理
发布:长治市公安局 时间:2012/9/11 11: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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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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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延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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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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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及其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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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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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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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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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驾驶证
四、延期事由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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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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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延期事由证明、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延期换证、延期审验、延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回执,告知申请人延期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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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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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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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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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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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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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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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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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5—2131818 213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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