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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领机动车驾驶证
发布:长治市公安局    时间:2012/9/10 17:24:10
事项名称 补领机动车驾驶证
办理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及其工作规范 。
申请条件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申请材料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办理流程

      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申请人同时申请办理有效期满换证的,还应当审核《身体条件证明》;

      二、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三、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 车辆管理所办理补证业务时,距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九十日的,可以同时办理有效期满换证业务。对申请人因户籍迁移、不在暂住地、居留地居住或者部队调动等原因,无法提交居住、暂住、居留证明的,由申请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上写明原因后予以办理,并书面告知其应当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到居住、暂住、居留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入换证。

办理期限 一日内。
办理单位 市、县车辆管理所。
收费标准 驾驶证工本费10元。
咨询电话 0355—2131818  2130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