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换领业务
发布:长治市公安局 时间:2012/9/24 15:3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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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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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换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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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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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及其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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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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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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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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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 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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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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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岗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申请的准驾车型等符合规定;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的军队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确认初次领取军队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时申请人已年满18周岁。申请人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还应当审核其复员、退伍、转业证明,并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二)、受理岗对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或者申请两种以上准驾车型,其中之一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办理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预约,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三)、受理岗对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四)、考试岗对已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的申请人,按规定进行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
(五)、受理岗复核科目一、科目三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并安排申请人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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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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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合格后,一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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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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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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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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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费(含准考证)10元;驾驶证工本费10元;考试费:科目一考试60元;科目三考试250元(汽车类)、150元(摩托车、三轮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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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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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5-2131818 213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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