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注销业务
发布:长治市公安局 时间:2016/7/29 9: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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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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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注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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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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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通字[1998]56号)和公安部有关文件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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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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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死者家属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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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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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死亡宣告判决书; 2、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主动到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经告知仍未办理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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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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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死者家属持上述材料到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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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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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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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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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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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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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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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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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5-221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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