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登记姓名变更更正业务
发布:长治市公安局 时间:2016/7/29 9: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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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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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登记姓名变更更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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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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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公安部文件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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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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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原则上不予变更现用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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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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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的除外); 2、学校(单位)出具的证明; 3、父母亲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证明(18周岁以上除外) 4、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5、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的干部职工变更姓名的,必须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办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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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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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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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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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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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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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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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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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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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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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5-221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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