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登记民族成份变更更正业务
发布:长治市公安局 时间:2016/7/29 9: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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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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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登记民族成份变更更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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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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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国务院四普领导小组、公安部《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和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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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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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变更民族,未满18周岁的,由父母或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已满18周岁的,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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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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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变更更正登记项目审批表》(一式二份); 2、县、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证明; 3、更正:提供相关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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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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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提交相关材料,户口派出所受理;由派出所统一上报,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审核;市公安局户政支队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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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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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齐全,2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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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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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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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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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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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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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5-221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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