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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换证业务
发布:长治市公安局    时间:2012/9/11 13:46:38
事项名称 转入换领驾驶证业务
办理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及其工作规范。
申请条件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驾驶证;

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办理流程

      一、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身体条件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信息,以及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办理转入换证、审验时,对本记分周期内当时无记分的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书面告知其如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前有记分的,还应当按规定参加审验。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时,距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九十日的,可以同时办理有效期满换证业务。

办理期限 一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 市、县车辆管理所。
收费标准 驾驶证工本费10元。
咨询电话 0355—2131818  2130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