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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驾驶证
发布:长治市公安局    时间:2012/9/11 13:49:38
事项名称 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驾驶证
办理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及其工作规范。
申请条件 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
申请材料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办理流程

      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

      二、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三、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车辆管理所办理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业务时,对同时申请办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换证业务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合并办理;对申请人因户籍迁移、不在暂住地、居留地居住或者部队调动等原因,无法提交居住、暂住、居留证明的,由申请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上写明原因后予以办理,并书面告知其应当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到居住、暂住、居留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入换证。

办理期限 一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 市、县车辆管理所。
收费标准 驾驶证工本费10元。
咨询电话 0355—2131818  2130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