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发布:长治市公安局 时间:2012/9/10 17: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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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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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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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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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及其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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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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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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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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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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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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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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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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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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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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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车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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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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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证书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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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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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5—2131122 213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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