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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发布:长治市公安局    时间:2012/9/10 17:11:04
事项名称 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办理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及其工作规范。
申请条件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申请材料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
办理流程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办理期限 一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市、县车管所。
收费标准 机动车登记证书10元。
咨询电话 0355—2131122   2131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