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发布:长治市公安局 时间:2012/9/10 17: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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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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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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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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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及其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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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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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号牌灭失、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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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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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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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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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的号牌,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补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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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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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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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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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车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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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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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号牌100元;挂车号牌50元;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号牌40元;摩托车号牌70元;号牌固封装置每个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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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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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5—2131122 213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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