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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换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发布:长治市公安局    时间:2012/9/10 17:16:33
事项名称 补换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办理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及其工作规范。
申请条件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的应当办理补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材料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
办理流程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办理期限 一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市、县车管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 0355—2131122   2131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