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运输许可
发布:长治市公安局 时间:2012/12/10 14: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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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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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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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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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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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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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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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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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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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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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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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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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交《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2、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3、申请单位入库结束后3天内到公安机关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进行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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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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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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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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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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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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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5-221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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