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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
民爆物品购买许可
发布:长治市公安局    时间:2012/12/10 14:02:45
行政事项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办理内容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办理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相关内容
申请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交《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2、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办理期限
办理单位 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
联系电话 0355-221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