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发布:长治市公安局 时间:2012/11/26 11: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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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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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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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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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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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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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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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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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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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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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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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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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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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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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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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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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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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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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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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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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5-221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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