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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发布:长治市公安局    时间:2012/11/26 11:47:24
项目名称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审批单位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项目类别 承诺项目
服务对象 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
设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许可条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发证
监管办法 定期检查
联系电话 0355-221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