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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发布:长治市公安局    时间:2012/11/13 10:15:13
项目名称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审批单位 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项目类别 承诺项目
服务对象 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
设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2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许可条件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

1、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3、设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

4、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5、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2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6、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爆破员不少于5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7、有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申报材料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现场踏勘-决定 -发证
监管办法 定期检查
联系电话 0355-221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