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发布:长治市公安局 时间:2012/11/13 10: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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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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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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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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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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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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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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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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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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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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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2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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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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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
1、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3、设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
4、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5、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2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6、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爆破员不少于5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7、有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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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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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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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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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核-现场踏勘-决定 -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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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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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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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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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5-221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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