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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发布:长治市公安局    时间:2012/11/26 11:33:08
项目名称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审批单位 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项目类别 承诺项目
服务对象 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
设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许可条件 具有爆破作业许可证单位的经过培训的,并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
申报材料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政审表。

3、与具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资质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经过公安部门业务培训

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决定-发证
监管办法 定期检查
联系电话 0355-221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