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发布:长治市公安局 时间:2012/11/26 11: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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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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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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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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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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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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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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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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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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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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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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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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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爆破作业许可证单位的经过培训的,并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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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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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政审表。
3、与具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资质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经过公安部门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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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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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核-决定-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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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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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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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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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5-221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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