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
发布:长治市公安局 时间:2012/9/11 10:13:16
| 行政事项 | 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 |
| 办理内容 | 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 |
| 办理依据 |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及其工作规范 |
| 申请条件 | 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 |
| 申请材料 |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
| 办理程序 |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内容和日期。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质押备案。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办理期限 | 一日内 |
| 办理单位 | 市、县车辆管理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