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锁业备案
发布:长治市公安局 时间:2014/12/22 16:24:34
|
项目名称
|
开锁业备案
|
|
审核单位
|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
|
申请条件
|
根据《山西省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第五条,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开锁活动。第九条 开锁企业在办理登记备案时,其从业人员应到公安机关进行指纹、掌纹采集
|
|
申报材料
|
《山西省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 开锁业经营者到所属县(区、市)公安局(分局)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审验退回,复印件及其它材料留存三份):(一)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简历、无故意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籍证明,无故意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四)无常住户口的从业人员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五)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和所在地地理位置示意图;(六)从事开锁业人员技能及具备装备有关介绍。
|
|
办事程序
|
受理-审核-决定-发证(由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统一发放备案证)
|
|
监管办法
|
年度年检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联系电话
|
0355-22100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