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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政
购房(租房)入户户口迁移
发布:长治市公安局    时间:2016/7/29 8:33:44
事项名称 购买商品房(包括二手房,已过户),自建房,继承房,受赠房,租赁房(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申请人落户
办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长治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印发《长治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实施细则》(长政发[2011]18号)的通知等有关归定。
申请条件 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申请材料 1、迁移人书面申请表;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加盖户口专用章); 3、《房产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自建房迁移人需提供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土地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 5、租赁房屋需提供租赁住房协议、房管部门办理的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和《居住证; 6、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需提供单位证明和《居住证; 7、符合条件迁移人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共同生活的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
办理期限 手续齐备,当场办理。
办理地点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
收费标准 首次不收费;丢失、损坏补办、过期失效重办收取工本费。准迁证3元。
收费依据 《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系调整户口迁移证件收费的通知》([1994]晋公字(治)300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咨询电话 0355-221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