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经商户口迁移
发布:长治市公安局 时间:2012/10/25 17: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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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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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经商户口迁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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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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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长治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印发《长治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实施细则》(长政发[2011]18号)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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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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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或投产办厂、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并已投资建成1年以上或年纳税连续两年以上的,其法人代表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中层管理人员,根据本人意愿,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办理我市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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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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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迁移人书面申请; 2、①迁移人《居民身份证》 、迁移人《居民户口簿》或②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加盖户口专用章); 3、营业执照; 4、落户地居住证明; 5、符合条件迁移人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共同生活的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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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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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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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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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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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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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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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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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不收费;丢失、损坏补办、过期失效重办收取工本费。准迁证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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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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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系调整户口迁移证件收费的通知》([1994]晋公字(治)300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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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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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5-221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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